保戶:
- 106年9月1日附加○○○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 因「雙眼提眼肌無力」於106年10月2日接受門診雙眼提眼肌無力矯正手術,106年12月11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給付申請,卻遭保險公司以保前疾病為由拒絕給付。
- 經保險公司調閱保戶近5年的健保就診紀錄,顯示保戶並無帶病投保且無不實告知。為此,爰提起本件評議申請。
保險公司:
- 保戶於投保後1月餘即因診斷病名「雙眼提肌無力」,於106年10月2日接受門診手術治療,雙眼提肌無力的疾病屬連續性之疾病發展過程,應非突發性或短期性所致的疾病類型。是依保險法第127條規範之意旨及條款約定所稱「疾病」定義與範圍,歉難給付保險金。
評議中心:
- 按保險法第127條,保險公司是否得主張「已在疾病」情況中,應以該項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客觀上是否知悉或無法諉為不知作為判斷之依據。
- 本中心經諮詢專業醫療顧問,意見略以:
- 依現有病歷資料,保戶罹患「雙眼提眼肌無力」(意即眼瞼下垂)之病名,並未於所有就診病歷提及;而保戶106年9月29日之病歷主訴所記載「眼皮重,睜不太開」之症狀也未於所有就診病歷提及。因此無法判定此病是否於106年9月1日投保前即已存在。
- 保戶106年9月29日及106年10月2日之病歷記載該疾病是屬於「筋膜型眼瞼下垂」(Aponeuroticptosis),一般是連續漸進式性發展,不會短期突發性。
- 復諮詢另一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
- 保戶因「雙眼提眼肌無力」,於106年10月2日於該院接受「雙眼提眼肌無力矯正手術」。106年9月29日該院初診病歷記載保戶自訴雙眼眼皮重,睜不太開,最近變嚴重。當時診斷為「雙眼眼瞼肌肌膜下垂(aponeuroticptosis)」。
- 根據97年3月15日至99年6月8日病歷、97年6月9日至100年10月7日病歷記載內容,皆是雙眼視網膜裂孔和青光眼,並無「雙眼提眼肌無力」或「雙眼眼瞼肌肌膜下垂」記載。
- 上述保戶病歷之記載並無100年10月7日至106年9月1日投保時之間的記載,因此無法得知何時發生「雙眼眼瞼肌肌膜下垂(aponeuroticptosis)」。根據AAO之Eyewiki,此疾病大都為年長者之提瞼肌肌膜退化所致,因此臨床上此類疾病應為連續性疾病之發展。
- 依現有病歷資料及前揭醫療顧問意見可知,保戶所罹患之「雙眼提眼肌無力」於臨床上雖認是連續性疾病,非具短期突發性,惟仍無法認定此疾患於106年9月1日投保是否業已存在。保險公司所提供病歷資料復無法認定保戶於投保前已在疾病中,且其客觀上已知悉或無法諉為不知之情況,是保險公司以保前疾病為由,拒絕理賠保險金,難謂有據。
結果:綜上所述,保戶請求保險公司給付手術費用保險金4萬元,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