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
- 106 年 11 月 1 日投保。
- 104 年 7 月 2 日至 105 年 7 月 27 日於醫院風濕免疫科進行檢查,經醫師檢查後已確定無免疫相關問題,且已不須追蹤。
- 106 年 12 月 10 日手掌關節紅腫、疼痛異常,醫生遂於同年 12 月 13 日再次安排檢查,血液檢查始成異常,經過一系列檢查,才首次診斷為類 風濕性關節炎。綜上,該疾病並非 106 年 11 月 1 日投保前已存在之疾病。
保險公司:
- 保戶於投保前 104 年 7 月 2 日因連續流產至醫院檢查,而醫學實務上,習慣性流產的成因包含類 風濕性關節炎。
- 從病歷觀之,最後一次就診及免疫類用藥紀錄是保戶懷孕 13 週,保戶於投保前已有免疫類用藥情形,難謂客觀上不知其病況。
- 醫生於 107 年 10 月 11 日病摘報告中表示檢查診斷是「血清免疫學檢查異常發現,未特定者。」而血清免疫學檢查有包含「類 風濕性關節炎因子」,雖保戶表示 107 年 12 月 27 日醫院診斷書記載確定保戶 104 年 7 月至 105 年 7 月無免疫系統相關問題,但前揭診斷書與上述之病歷摘要報告開立日期僅相隔 2 個月,診斷結果卻大不相同,再者,保戶投保後 1 個月就到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就診,診斷為乾燥症,即是半數以上類 風濕性關節炎患者容易併發之症狀。
評議中心:
- 保險法127:「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經諮詢本中心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保戶投保時,並無確診罹患『類 風濕性關節炎』,雖保戶 107 年 1 月 10 日確診為類風濕性關節炎,然依病歷資料並無法判定投保時,就該疾病客觀上是否不能諉為不知已罹患、是否具外表可見之跡象。」
- 再諮詢本中心另位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依據醫院風濕免疫科診斷證明書指出患者於 104 年 7 月 2 日至 105 年 7 月 27 日期間確定無免疫相關問題,自無可能罹患『類 風濕性關節炎』。然自 105 年 7 月 27 日至 106 年 10 月 25 日期間則無相關資料可資佐證、推論是否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同理無法推論是否具『類風濕性關節炎』外表可見之跡象。」
- 依前揭說明及醫療顧問意見可知,無法證明保戶於投保前,就類 風濕性關節炎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即在客觀上有可能為不知之情況。
結果:綜上所述,保戶請求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 300 萬元及利息是合理的,應予准許。
類風溼性關節炎評議案例:
>>> 站外連結: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08年評字第6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