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
- 乙君(申請人配偶)於80年3月15日投保,已於100年繳費期滿。因乙君於108年5月24日身故,申請人申請理賠完成後,卻因保險條款第19條第1款規定,同時也失去防癌險保障。
- 依據條款規定,配偶保障至被保險人身故之下一期繳費日停止,然該保險已繳費期滿二十年,並無下期繳費日,既是終身家庭防癌保險,故保障應持續至終身,否則恐有欺騙消費者之虞。
保險公司:
- 該保單條款第19條第1項約定:「被保險人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資格:1.被保險人身故。2.配偶與被保險人婚姻關係消滅。」、第2項約定:「本公司對上述保障對象各項保險給付之給付責任至其喪失保險資格原因發生後下期繳費日起停止。」
- 由上開保單條款可知,該保險於被保險人身故時,被保險人之配偶即喪失被保險資格。例外於保單尚未繳費期滿時,考量當期保費已繳納,故該保險保單條款第19條第2項乃約定,就保障對象各項保險給付之給付責任至其喪失保險資格原因發生後下期繳費日起停止。
評議中心:
-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 98 條定有明文。
- 經查,該保險條款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僅約定對於繳費期間內,保險公司之給付責任至配偶喪失保險資格原因發生後下期繳費日起停止;惟對於繳費期滿後如何認定保險公司之給付責任,及有無適用前開條文之適用,似有疑義。
- 然查,就配偶於該保險繳費期滿後方喪失保險資格之保障期限如何認定並未有明確約定。本件保險已繳費20年期滿後,卻僅因主被保險人之偶然身故,申請人即完全喪失保障,對於已繳費期滿之保戶權益影響甚鉅。
- 參以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蘊涵誠信善意及公平交易意旨,保險人於保險交易中不得獲取不公平利益,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合理期待應受保護,故於保險契約之定型化約款之解釋,應依一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合理了解或合理期待為之,不得拘泥囿於約款文字,方無違保險法理之合理期待原則。
- 是以,因該保險之主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後方身故,應可認為主被保險人之配偶(即申請人)於此種情形之被保險資格仍應繼續存在,較符合保險法之合理期待原則。
結果:申請人請求確認被保險資格於主被保險人身故時繼續存在,是合理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