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領不到 800 萬失能保險金?胰臟癌確診後死亡。關鍵在這句話!

失能保險金

案例:切除胰臟申請失能保險金

  1. 「部分胰臟切除及脾臟切除手術」,符合失能理賠申請條件。
  2. 李君 107 年投保失能險,後來罹患「胰臟惡性腫瘤併網膜移轉第四期」接受「部分胰臟切除及脾臟切除手術」,申請理賠後,保險公以失能等級第 9 級給付失能理賠金 40 萬元。
  3. 然而經專業醫師診斷症狀固定,再行治療已無任何效果,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保險公司應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 6-1-1 項次「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失能等級第 1 級,給付失能保險之差額 1,600,000 元、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 240,000 元及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6,190,051 元,合計共 8,030,051 元整及利息。

白話來說,李君因為罹患胰臟癌,因此切除了部分胰臟和脾臟,且醫生已經判斷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保險公司卻用比較輕微的失能等級賠付 (等級九),而李君應該符合等級一,於是出現了失能等級認定的落差

>>> 其他失能認定案例

保險公司:不符合條款
  1.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註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2. 李君於 109 年 9 月 8 日 確診罹癌,至 109 年 11 月 19 日身故,發病至身故僅有兩個月期間,尚不符前揭條款「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之約定,而經諮詢專業顧問醫師表示:李君之體況在 2 個月間急速惡化,實為癌症病程演進的過程及現象,非屬症狀固定之情形,難認定符合上開條款之約定。

保險公司認為,要認定一級失能 (最嚴重),沒這麼簡單!於是搬出了條款中的「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認為李君發病到身故才兩個月,不符合條款的規定。


評議中心:要賠啦!
  1. 諮詢本中心專業醫療顧問意見,略以:李君於 109 年 9 月初確診第四期胰臟癌,表示腹部器官已面臨不可逆的情況,機能已可見會永久喪失及死亡,沒有時間等 6 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判定。且第四期胰臟癌平均於 3-6 個月死亡,很難持續有效的治療,對於機能永久喪失及各級障礙「應立即可判定之」,合乎第 6-1-1 項
  2. 另一專業醫療顧問意見,略以:李君於身故前之體況,已經符合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 6-1-1 項次。且李君於疾病診斷後,即不斷惡化,符合相關條款症狀固定,即使再行治療仍無法期待治療效果。
  3. 是以依據現有資料及醫療顧問意見,應認李君身故前之體況已符合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 6-1-1 項次,失能等級為第 1 級,申請人請求保險公司給付失能保險之差額等金額,應屬有據。

>>> 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10 年評字第 534 號)

結果:綜上所述,申請人請求保險公司給付 8,030,051 元及利息,是合理的,應給予給付。

評議中心認為,條款裡也有說阿,「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而評議中心所詢問的醫療顧問認為,李君的病況已經嚴重到可以立即判斷機能永久喪失及各級障礙,因此評議中心認為此案符合一級失能,應予以理賠,成功拿到 800 多萬的理賠金。

>>> 評議中心的一定金額


近年來失能理賠案件越來越多,動輒數百萬,保險公司的審查機制也越來越嚴謹,據評議中心評議書(110 年評字第 534 號)顯示,胰臟癌確診後申請失能理賠遭到保險公司拒絕,但評議中心最終判定申請人有理由獲得 8,030,051 元及利息的給付。這案例再次提醒大家,失能保險理賠的申請不簡單,但也不是完全沒有勝率。如果你有類似問題或需要協助,保險理賠ICU顧問團隊隨時為你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保險 ICU,理賠 I see u

保險e聊站
保險e聊站

透過生動易懂的圖文,從規劃、簽約到理賠,逐步帶你進入保險的世界!
你會發現保險很EASY,掌握大原則,讓你拿回保險主導權,用小錢買到大保障!

文章: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