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倒造成宮縮需住院安胎,評議中心3大重點判定「除外不賠」?!

住院安胎
保戶:
  1. 保戶於 108 年 6 月 29 投保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後於 109 年 9 月 1 日因意外於樓梯跌倒,導致右腳受傷及下腹悶痛而住院治療,於 109 年 9 月 20 日出院,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
  2. 保戶因妊娠懷孕 34 週意外跌倒併子宮收縮住院治療,係因撞到腹部及腿部而住院,非屬該附約之除外責任,故依據該附約向保險公司申請 74,030 元。
保險公司:
  1. 依據醫院之出院病歷摘要及護理紀錄所載,保戶於住院治療期間,僅有安胎治療之紀錄,並無治療因跌倒所致之外傷。保戶住院治療之主要原因為子宮收縮,屬於該附約所約定「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之除外責任,並無給付保險金之責。
評議中心:
  1. 經諮詢本中心專業醫療顧問意見,略以:根據病歷,保戶於 109 年 9 月 1 日跌倒,導致子宮收縮而入院安胎,於 109 年 9 月 20 日出院。雖然由於外力造成子宮收縮或導致早產之機會很少,但從病歷中無法排除這項可能。因此保戶此次住院應可視為「因意外跌倒導致子宮收縮而住院治療」
  2. 諮詢另一專業醫療顧問意見,略以:因病患主訴意外導致子宮收縮住院診療,非因單純「懷孕」導致之子宮收縮
  3. 保戶「因意外跌倒導致子宮收縮而住院安胎治療」究竟應認屬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保險公司應負理賠責任,抑或屬因「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而住院診療之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因保戶之住院診療與前述兩者之要件均相符,應如何適用該附約之約定,解釋上即有疑義。於此情形,即應依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而認保戶仍屬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保險公司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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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保戶請求保險公司給付 74,030 元整,是合理的,應給予給付。

住院安胎評議案例:

>>> 站外連結: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110年評字第5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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