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氏,男,有一妻一子,為人慷慨仁愛,深愛其家。曾投保乘客責任險,以防不測之災。不料,一日,駕駛小客車,行於山路,車輛失控,撞向山壁,車毀人傷。李氏妻邱氏,胸骨、肋骨皆折,頭部受創,血流不止。李氏子,右臂骨折,痛苦難忍。李氏自己也有輕傷,但不顧自身,急忙將妻子兒子送往醫院,求醫救治。經過一番醫療,李氏一家三口,幸免於難,但仍需長期休養。
李氏心想,既然已投保乘客責任險,應可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以補償其家人的損失。於是,李氏與保險公司聯繫,陳述其事故經過,並提出理賠申請。然而,保險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李氏的要求,說其妻子兒子不在乘客責任險的承保範圍,只有強制險才能理賠。李氏聞之,大感不平,覺得保險公司欺人太甚,故託付保險經紀人爭取權益。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理賠窗口多次溝通,提出有力的證據和論證,指出李氏的妻子兒子是其乘客,應享有乘客責任險的保障,並依據其傷勢,合理計算其應得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見保險經紀人言之有理,無法反駁,於是改變態度,同意以李氏與其妻之和解契約為憑,以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