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成功案例 汽車責任保險-車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總編輯2023-12-12 李氏,女,按摩師也。元年五月,乘機車行於道,為一貨車所撞,墮地,橈骨折,顏面裂,臉骨折,貨車司機無恙。貨車已投保,李氏遂託保險經紀人與加害人及其保險公司議賠。然李氏無收入證明,且橈骨折之勞動力減損,雙方不一,於是至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不得和解。 李氏欲訟,保險經紀人以其案交其配合之律師,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訴中,台大醫院鑒定李氏勞動力減損百分之五,一審判被告賠李氏百五十二萬。被告不服,上訴,稱事故有共同過失。二審時,法官調停,終得和解,被告賠李氏百一十萬,以息爭端。 標籤# 車禍# 車險 總編輯 文章: 15 上一 文章 捐肝救父-保險法30條適用爭議 下一 文章 變更受益人效力爭議,取回5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