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等級低一點,可以省好多保費?
阿天是燈光音響硬體公司的負責人,當初在朋友的推薦下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張團體傷害險保單,投保時雖然朋友已告訴阿天,以公司的工作內容,應該要選擇能承保職業等級4的專案,但阿天看完保費的差距後,心想萬一真的有人受傷,保險公司也很可能不會知道工作內容,就算知道了,保險公司有收保費,還是應該要照他投保的保障內容理賠,選便宜的就好,每年都能省下不少保費。
某日阿天的員工 – 小燦在舞台上架設樂器時,遭到LED電腦燈掉落砸傷,不偏不倚地砸中了小燦的背部,當場造成小燦頸背受傷、肋骨骨折送醫住院治療,並花了十幾萬的醫藥費。療程結束後,阿天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收到保險公司通知,因為阿天投保時告知不實,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錯誤。所以保險公司不會理賠並要解除契約,阿天不服氣,認為保險公司收了保費,就該依投保內容理賠!現在保險公司只是不想負起責任賠款!後來在阿天朋友多次的協調與爭取下,最後保險公司同意融通依比例給付小燦的醫療費用。
發生意外後,保險公司不理賠還解除契約
保險公司確實可以不用理賠、直接解除契約並且不退還保費!
根據保險法第64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而現行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裡第12條的內容後段是「⋯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依現行實務,保險公司在一般傷害險發生這樣的情況時,多會用與相符的危險等級保費差額比例,再依保額比例減少理賠給付。但現行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裡並沒有這樣的內容!
在本次事件中,阿天所投保的專案本來就不承保職業等級1、2類外的職業類別,而阿天公司的員工,在這個專案裡屬拒保類別。保險公司原就不需負理賠責任,雖經阿天朋友的協調與爭取,基於關懷立場,保險公司最終同意融通依比例給付理賠。
不過在告知不實投保的情況下,被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本屬合法、合規、合理,也不是每一次的事故,都能有這樣好的結局。
檢視保單是否已正確的依職業等級投保?
如果沒有,萬一發生事故你覺得你能跟小天一樣好運?
能有人幫忙正確的協調又剛好碰到保險公司願意個案融通?
事故後被解除契約或被打折給付會是你要的結局?
假如最後案件進了法院判定雇主有過失,你準備好預備金面對民事的賠償責任了嗎?
真的遇上了比較複雜的理賠問題,建議找專業的「保險理賠ICU團隊」協助評估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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